开封市餐饮行业协会是由从事餐饮行业经营管理、烹饪技术、烹饪和餐饮职业技能教育、烹饪与餐饮理沦研究、饮食文化宣传、营养卫生管理、饮食品生产与研究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跨部门、跨地域、跨所有制,非盈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餐饮、烹饪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席建国
会长:郅军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王晓梅
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所
所长:王晓梅
副所长兼办公室主任:刘忠山
开封市餐饮行业协会下设秘书处
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所下设办公室
名厨委员会
开封市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2015年11月18日开封市餐饮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开封市餐饮行业协会”(英文名为Kaifeng Catering Industry Asso ciation,缩写为KF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开封市从事餐饮行业和相关行业的企业与个人组成的全市性、跨部门、跨所有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开展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餐饮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为餐饮及相关行业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南省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开封市商务局、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和政策指导,接受开封市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开封市寺后街8号,开封第一楼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引导会员依法规范经营;
(二)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的各项工作,促进我市餐饮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企业开展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参与技术考评,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进行行业调查,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行业政策,参与行业规划,指导行业发展,图谋行业振兴,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六)沟通政府与会员的联系,协调本行业内外关系,促进横向联系,加强行业合作和交流;
(七)推行《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河南省烹调、面点、餐饮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八)推行《河南省豫菜基本规范》,挖掘、整理和继承豫菜的传统烹饪技艺和名菜、名点,并在新形势下加以总结、创新,振兴豫菜,提升全市餐饮行业的技术水平,弘扬餐饮文化;
(九)组织开展全市烹饪技术、餐厅服务技术等各类比赛,组织和选拔人员参加全国、省级等各类技术比赛;选拔、培养、推荐烹饪大师、烹饪名师、餐厅服务大师、餐厅服务名师;
(十)适时组织开展开封名菜、开封名吃、开封名店、开封风味名店的认定活动,并积极选拔推荐其参加中华名小吃、中国名菜、中国名点、中华名宴、中华名店及河南名菜、河南名吃、河南名店、河南风味名店、豫菜品牌示范店等认定活动,培育和发展开封市餐饮行业名牌产品;
(十一)完成省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和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 团体会员:全市、县餐饮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协会、商会、学会及国内各种经济成份,经过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企业及粮食、调料、饮料、酒类等相关企业、科研单位,各类开设烹饪、餐饮专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机关、团体、大专院校饮食中心,只要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1、餐饮企业和与上述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类开展餐饮行业职业技能教育的大中专院校的高级管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等;
2、热爱中国烹饪文化,支持餐饮行业发展的学者、专家、艺术家、书画家、企业家、社会名流及海外华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凡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二) 经协会审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三) 团体会员代表一般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同时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若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变动,则由接任的法定代表人接替或重新委托代表接替,同时报协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要求协会提供在经营、技术、维权等方面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三)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受本会出刊的各类信息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餐饮行业技艺交流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遵守《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河南省烹调、面点、餐饮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规范》;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各种必要的资料、数据,经营管理经验及有关统计资料;
(五) 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 及时按规定交纳会费,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标志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已经退会或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进行罢免和相应变更,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一般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对不履行章程、不执行决议的理事,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劝其退会或取消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事宜;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者,其代表资格和担任本协会的职务自行免除;若属本人不履行协会章程、不执行协会决议又无业绩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职务,理事会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建秘书处,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审定、核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三)制定财务计划,负责经会长授权的财务开支;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对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提出建议,报会长审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支付的服务费用;
(四)本会举办的业务活动、咨询及信息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支出
(一)召开各种业务会议和开展各种活动的必要支出费用;
(二)编辑出版书刊、信息、其他资料的费用;
(三)协会办公、差旅费用等;
(四)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贴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
(五)协会的其它相关费用。
协会各项经费支出,应编造年度预算,由秘书长审签后方可购置和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据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开设银行专户,统一收支,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随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私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开封市餐饮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如果您想要加入中国饭店协会,请先阅读协会章程,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然后您可以填写下表,提交给我们,我们收到后会及时将入会申请表以传真或邮寄的形式发送给您。
经过以下流程: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标志牌。
您即可成为我们的会员,并可享受我们更加专业更加细致的服务。
点击下方文件,下载入会申请表: